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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知民初63号之一
案件名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知民初63号之一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金鸡大道99号NW-09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北首(威尼斯数码广场3F-A-38)。

经营者:解海莲。

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00元,减半收取7215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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