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知民初63号之一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金鸡大道99号NW-09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北首(威尼斯数码广场3F-A-38)。
经营者:解海莲。
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00元,减半收取7215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