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25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秋平,住江苏省姜堰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秋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计900.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