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950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婷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THAIMEIINTERNATIONALGROUPCO,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