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99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村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平,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