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91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亮,男,1987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肄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2007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威、张焜,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兴元(曾用名“董兴健”),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中专文化(肄业),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
2007年5月18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9日被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东,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加根(曾用名“刘恩明”、“刘海涛”),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中专文化(肄业),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奎文区。
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2月11日被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9]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董兴元、刘加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勇、检察官助理单萌萌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亮及其辩护人韩威、张焜,被告人董兴元及其辩护人刘东,被告人刘加根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安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许可,订购止汗露原液、分装瓶等,加工生产安某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安某雅蜜清爽香体走珠露,购进润肤沐浴露、多效含氟牙膏等,并通过淘宝“爱笑小师妹”、“三格格自购专柜007”店铺,拼多多“简单略帅”、“品华居折扣生活店”、“小大象生活馆”、“云韵家居”、“追逐海角七号”店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18914.81元。
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8月21日对陈亮位于广西北流市公园壹号小区的住所、其在该小区租赁的车库及其在富林塘社区租赁的仓库进行搜查,于同日对其代发货人员陈某1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游园金梦小区的住所、租赁的该小区的仓库及租赁的位于抚州新鑫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清爽香体走珠露、多效含氟牙膏、润肤沐浴露一宗,价值共计人民币219162元。
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董兴元明知其从陈亮处购进的安某商品系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淘宝“广尔康”、“菲儿fwi”店铺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82711.6元。
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7月24日对董兴元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仁和盛庭小区的住所、地下室及其租赁的位于该小区的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浓缩多用途清洁剂、浓缩洗洁精、润肤沐浴露、润肤蜜露香皂、浓缩厨房去渍剂、多效倍洁洗衣液、多效白茶牙膏一宗,价值共计人民币37119.9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刘加根明知其从陈亮处购进的安某商品系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淘宝“zhangljlj2016”店铺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75085.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
被告人董兴元、刘加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
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某1、陈某1、陈某2、潘某1、刘某2、赵某、张某、李某、董某、潘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产品照片),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办案说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注册流程查询明细、关于山东潍坊地区网络销售假冒安某产品的报案材料、“安某公司”说明、直销经营许可证、刘加根和董兴元安某销售代表推销合同、购货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人口信息、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光盘制作说明、办案说明,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被告人陈亮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安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且鉴定报告书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签字,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陈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兴元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指控的犯罪数额;
二、董兴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部分产品未出售系未遂,在公安阶段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安某公司”许可,购买原液、分装瓶等加工灌装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美体适走珠止汗露、雅蜜清爽香体走珠露,并购进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润肤沐浴露、多效含氟牙膏等,通过淘宝“爱笑小师妹”、“三格格自购专柜007”店铺,拼多多“简单略帅”、“品华居折扣生活店”、“小大象生活馆”、“云韵家居”、“追逐海角七号”等店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18914.81元。
2018年8月21日,侦查机关自被告人陈亮及陈某1(系代发货人员)处扣押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219162元。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董兴元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被告人陈亮处购进并通过淘宝“广尔康”、“菲儿fwi”店铺销售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2711.6元。
2018年7月24日,侦查人员自被告人董兴元处扣押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37119.9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刘加根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被告人陈亮处购进并通过淘宝“zhangljlj2016”店铺销售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85.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系被告人陈亮之妻)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开始,我和丈夫陈亮开始在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安某止汗露;
2018年起,自己灌装生产后通过网店销售。
我负责网店客服及发快递,陈亮负责产品灌装、贴标等,陈亮姐姐陈某2和姐夫潘某1在仓库打包、发货。
每天销售量100单左右,销售金额4000元左右。
2017年3、4月开始,我和陈亮找陈某1在江西代发安某止汗露,陈亮先将止汗露和标签发给她,她贴标后再发货。
2018年4月开始,我和陈亮开始自己加工安某止汗露。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开始,我为陈亮代发安某止汗露,他在淘宝店接单后将客户信息和止汗露、商标发给我,我贴标后发货,平均每月三四千单,一共发了近5万单货,我收取1元/单的代发费(底薪3500元/月)、运费和包装盒钱,每月10号前陈亮通过支付宝“爱笑的女孩”(账号12×××68@QQ.COM)、“俏梅”、“广某”等转账给我。
我怀疑过商品是假的,因为安某不能在网上销售,而且瓶子和标签是分开的,还被投诉过卖假货,但我没有问产品真伪,我代发商品有退货情况,有时退给我,其他我不清楚。
通过陈亮提供的表格我知道止汗露39.9元/瓶。
(3)证人陈某2(系被告人陈亮之姐)的证言,证实刘某1让我和丈夫潘某1到她仓库帮忙打包产品,潘某1给产品套袋子,我给产品加热,我不知道陈亮做什么产品,只知道是塑料瓶罐产品,陈亮、刘某1没有给我支付工资。
(4)证人潘某1(系被告人陈亮之姐夫)的证言,证实陈亮让我和妻子陈某2帮他给化妆品打包发货,陈亮没有给我钱,具体给了多少陈某2知道。
(5)证人刘某2(系刘某1之弟)的证言,证实姐夫陈亮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我看他家中堆放着“安某”产品的瓶罐,应该就是销售这些产品,姐姐刘某1负责打面单,陈亮曾要我手机号码进行微信实名认证,还要去了我的银行卡。
(6)证人赵某(系董兴元之妻)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底开始,我和丈夫董兴元通过淘宝店铺“菲儿fwi”和“广尔康”销售假冒安某产品,董兴元负责采购,产品共七个品种,除了牙膏、香皂、沐浴露外都没贴标,需要先贴标再发货,如果产品日期不清楚就重新打印。
2018年4至6月,“菲儿fwi”店销售13万余元,“广尔康”店销售13万余元,刷单约2万余元。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上半年,其经营“爆款精品折扣店”淘宝店铺主要销售安某品牌的产品,有止汗露、洗衣液、沐浴露、厨房去渍剂等。
上述产品均从“锦年商贸”的淘宝店购买,将客户信息发给锦年商贸店主,该店主发货,其通过拍“锦年商贸”一元链接支付货款。
其不清楚安某公司的销售模式,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过。
从2017年10月中旬至2018年4月在一家淘宝名为锦年商贸的店铺代购安某产品。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张某给其推荐销售安某产品的锦年商贸店铺,产品看起来挺好,价格便宜,其就在自己的“李俊良92”淘宝店铺开始销售安某产品,有客户下单时,其就将客户信息发给锦年商贸店主,让该店主发货,其通过拍锦年商贸“箭牌”产品的一元链接付款。
其未索要产品合格证明,也没有销售安某产品的授权。
其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过,受到过淘宝的售假处罚。
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8月13日,其给锦年商贸一元链接支付80551元,其中有部分是购买完美产品的。
(9)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自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6月份,其经营“精品代购”淘宝店铺,主要销售安某品牌的产品,有止汗露、洗衣液、洗洁精等。
销售的这些安某产品都是从一个叫“锦年商贸”的淘宝店购买的,将客户信息及订购情况发给该店店主,通过在“锦年商贸”店铺拍一元链接的方式支付货款。
其不清楚“安某公司”的销售模式,也没有“安某公司”的授权。
有客户反映产品效果不好。
销售记录显示一共销售了七万余元。
从“锦年商贸”店铺里代购的都是安某品牌的产品。
(10)证人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底开始,其经营掌柜名为叶小吃的淘宝店,销售安某产品,从“锦年商贸”的店铺拍一元链接订货,“锦年商贸”店主代其给客户发货。
2018年7月,其通过安某产品体验店对比,发现其购进的安某产品和正品气味、价格都不一样,后联系不上“锦年商贸”店主。
其没见过实物,销售过程中有客户给差评。
其没问止汗露来源,也没索要产品合格证等,其也没有销售安某产品的授权。
其经营的店铺销售的“安某公司”的产品都是从“锦年商贸”购进的,销售这些产品大约赚了五万余元。
这些安某产品其通过淘宝店销售。
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左右,在“锦年商贸”所提供的一元链接为拍取安某止汗露。
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产品照片),证实2018年7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被告人董兴元位于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仁和盛庭小区13号3单元1301室的住所、地下室及位于该小区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浓缩多用途清洁剂(批号201804037123EBW3)200瓶、浓缩洗洁精(批号201804037123EBW3)316瓶、浓缩厨房去渍剂(批号201802037123EBW3)37瓶、多效倍洁洗衣液(批号201804037123EBW3)10瓶、润肤沐浴露(批号2021047360DN13)249瓶、润肤蜜露香皂(批号2021027164WD52)28盒、多效白茶牙膏(批号2021027300TFG2)84支;
2018年8月21日,对被告人陈亮位于广西省北流市公园一号小区的住所及位于该小区和富林塘社区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批号2020077133ED31)1407支、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批号2021067133ED31)3746支、清爽香体走珠露(批号为800349RMFG03/01/18)325支、清爽香体走珠露(批号8034SRMFG03/01/18)348支、多效含氟牙膏(批号2021027306TQ42)3744支、润肤沐浴露(批号2021088034NN91)60支、润肤沐浴露(批号2020046236GTS2)378支;
对陈某1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游园金梦小区的住所及位于该小区和抚州市新鑫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批号2021018029DA01)250支、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批号2021067133ED31)3698支。
3、书证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揭发、侦破情况及三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证实李应平农业银行账户(62×××12)、子账户(42×××50)在2018年1月1日至8月8日期间的交易流水情况。
(3)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办案说明,证实2018年7月24日,侦查机关委托“安某公司”对扣押自被告人董兴元处的浓缩多用途清洁剂(批号201804037123EBW3)、浓缩洗洁精(批号201804037123EBW3)、润肤沐浴露(批号2021047360DN13)瓶、润肤蜜露香皂(批号2021027164WD52)、浓缩厨房去渍剂(批号201802037123EBW3)、多效倍洁洗衣液(批号201804037123EBW3)、多效白茶牙膏(批号2021027300TFG2)鉴定,该公司出具报告:上述批号均不存在,且均带有“安某公司”“Amway”注册商标标识,系假冒“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年8月23日,委托“安某公司”对扣押自被告人陈亮处的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批号2020077133ED31)、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批号2021067133ED31)、清爽香体走珠露(批号800349RMFG03/01/18)、清爽香体走珠露(批号8034SRMFG03/01/18)、多效含氟牙膏(批号2021027306TQ42)、润肤沐浴露(批号2021088034NN91)、润肤沐浴露(批号2020046236GTS2),扣押自陈某1处的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批号2021018029DA01)、体适走珠止汗露(批号2021067133ED31)鉴定,“安某公司”出具报告:上述批号均不存在,系假冒“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4)价格证明,证实2018年8月23日,“安某公司”提供价格证明:100ml美体适走珠止汗露63元、100ml雅蜜清爽香体走珠露63元、200g丽齿健多效含氟牙膏39元、750ml雅蜜润肤沐浴露90元、250g/3块雅蜜润肤蜜露香皂64元、1L安某优生活浓缩洗洁精46元、1L安某优生活多效倍洁洗衣液75元。
(5)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注册流程查询明细,证实“安某公司”基本情况,营业期限自1992年10月31日至2042年10月31日。
Amway系美国安某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后许可其使用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剂、洗面乳、面部润肤露、护肤用化妆品、香皂等;
安某优生活系美国安某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后许可其使用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浓缩清洁剂、洗衣用洗涤剂、去污剂、清洁剂等;
雅蜜系美国安某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后许可其使用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肥皂、护手霜、护肤剂、浴液;
Amwayhome系美国安某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后许可其使用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全效清洁剂、洗衣用洗涤剂、去污剂等。
(6)关于山东潍坊地区网络销售假冒安某产品的报案材料,证实2018年,安某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在淘宝网店“菲儿fwi”处购买的产品疑似假货。
同年6月14日,“安某公司”购买批号201801037230EX32浓缩多用途清洁剂、批号2021027164WD52雅蜜润肤蜜露香皂,经鉴定均系假冒产品。
经调取淘宝后台销售数据,该店所销售的全部是安某产品,最近三个月销售金额达132692元。
同年7月3日,安某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说明“菲儿fwi”等店铺销售假冒安某产品的行为,要求其尽快予以处理。
同年7月24日向潍坊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报案。
(7)“安某公司”说明、直销经营许可证、刘加根和董兴元安某销售代表推销合同、购货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证实“安某公司”采用的是含直销在内的多种经营模式,直销公司支付给销售代表的报酬按销售代表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总额不超过销售产品收入的30%。
“安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是将鉴定聘请书中所列产品的生产批号与我公司系统记录的生产批号进行比对,发现鉴定聘请书中所列产品的生产批号不存在,因此判断鉴定聘请书中所列产品系假冒“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刘加根、董兴元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3月5日与“安某公司”签署《安某销售代表推销合同》,成为销售代表,合同分别于2018年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失效,分别购货人民币3193元、人民币4589元。
(8)人口信息、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7)青羊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7)潍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三被告人年龄、身份及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光盘制作说明、办案说明,证实三被告人及借用他人身份注册的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的注册信息、登录日志、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蓝色光盘),陈亮拼多多店铺的注册信息、销售明细、提现记录等,2018年5月至案发销售明细:1、淘宝:(1)爱笑小师妹:426865.21元,(2)三格格自购专柜007:6610.96元;
2、拼多多:(1)简单略帅:117085.3元,(2)品华居折扣生活店:3779.5元,(3)小大象生活馆:74764.84元,(4)云某家居:8781.8元,(5)追逐海角七号:99451.2元。
5、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陈亮供述(附:记录清单、记录单、聊天记录光盘),我于2018年3月开始在淘宝网店铺爱笑小师妹、三格格自购专柜007,拼多多店铺简单略帅、品华居折扣生活店、小大象生活馆、云韵家居、追逐海角七号销售假冒安某品牌产品,同年5月开始自己加工并销售安某牌止汗露,同时还销售安某沐浴露、多效含氟牙膏、白茶牙膏、香皂、洗洁精、洗衣液等商品,有一部分产品安排陈某1从江西帮其代发货。
其销售模式一是通过自己经营的淘宝店和拼多多店销售;
二是做中间商找上家批量发货,其赚取中间差价,听客户说还需要自己贴标;
三是给淘宝店铺或拼多多店铺代发货,是通过拍其“锦年商贸”店铺一元链接。
安某沐浴露均为自己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系订购,需要自己贴标或装盒。
其销售安某产品无授权,且未向上家索要产品合格证等凭证,有时收到客户差评,有几家淘宝店铺因没有“安某公司”授权被淘宝关掉,其收款使用“应平”支付宝账户。
记录清单、记录单、聊天记录,能够与供述印证,证实销售产品名称、价格及订购情况。
(2)被告人董兴元供述,2017年开始干“安某公司”销售员,网上卖假冒安某产品的人便联系其,2018年3月其注册淘宝店“菲儿fwi”和“广尔康”销售假冒安某产品,其知道这些货都是假货,因其干过安某销售员,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货款都打给“应平”的支付宝转账,前后共买过三次货,约2万元,七种安某产品,部分产品需要自己贴标,实际销售假冒安某产品金额大约7、8万元。
(3)被告人刘加根供述(附:聊天记录光盘),2017年9、10月份至阴历年底,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安某产品。
其最初在“安某公司”办理了直销员证,从“安某公司”购买正品,后觉得不赚钱,就从其他渠道购买安某产品了。
期间认识了一个广东口音的男子,货很便宜,其便从广东口音男子处进货。
后因广东口音男子产品质量不好且不诚信,就不再联系。
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应平”支付宝账号。
上述产品均通过淘宝店销售,剩下约三十箱因质量不好送人了。
广东口音男子发来的产品有的是没贴商标的,需要自己贴标。
其销售安某产品期间获得过客户差评,且淘宝系统排查到其售假扣分。
聊天记录内容从陈亮处定购安某产品,通过支付宝给“应平”账户转账,标签收货后自己贴。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董兴元、刘加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被告人陈亮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董兴元、刘加根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鉴于被告人陈亮、董兴元、刘加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董兴元、刘加根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亮、董兴元的辩护人提出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陈亮的辩护人提出的“安某公司”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认为,“安某公司”出具的意见无论以何种证据表现,但其内容证实“安某公司”产品批号中从未有被告人销售产品批号,足以证明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与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董兴元的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指控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董兴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被告人刘加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