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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铜山区谭老五小鱼辣椒店、贵州谭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549号
案件名称549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铜山区谭老五小鱼辣椒店、贵州谭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铜山区谭老五小鱼辣椒店;贵州谭子酒业有限公司;成都蜀之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49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铜山区谭老五小鱼辣椒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梅园小区4-4-3-101。

法定代表人:谭晓英。

被告:贵州谭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E-03、F01栋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谭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仁,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蜀之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蜀源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尚红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铜山区谭老五小鱼辣椒店、贵州谭子酒业有限公司、成都蜀之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以法院专递向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53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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