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5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委托代理人:李明雷,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密艳,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获嘉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密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