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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姚密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5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姚密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姚密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5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委托代理人:李明雷,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密艳,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获嘉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密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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