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46号 原告:刘宝安,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恒达机电配件经营部,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节固乡小葛村村西。
经营者:梁历涛,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宾,河北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娟,河北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宝安与被告平乡县恒达机电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刘宝安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宝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宝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