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定州市春龙健身器材批发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定州市春龙健身器材批发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春龙健身器材批发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94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5幢1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春龙健身器材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塔宣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8CCGX4U。

经营者:李春花,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陈溢,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春龙健身器材批发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定州市春龙健身器材批发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