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民终17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品牌使用费917032.62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8758元,承担执行费11695元,总计:947485.62元。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947485.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