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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91290号
案件名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传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91290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

被告: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黄健。

被告:杭州传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宇。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传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田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俞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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