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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小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小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王小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23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静,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原金坛区直溪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经营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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