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23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静,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原金坛区直溪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经营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