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13号原告;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钱恒荣,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克松,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一汽无锡柴油机厂)诉牛克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一汽无锡柴油机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