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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牛克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牛克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牛克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13号原告;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钱恒荣,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克松,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一汽无锡柴油机厂)诉牛克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一汽无锡柴油机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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