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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百讯通讯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545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百讯通讯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百讯通讯设备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45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百讯通讯设备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西路桥大道11、13号。

经营者:郑仁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百讯通讯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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