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365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九州中路新福兴百货便利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1108号第一层007室。
经营者:何章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九州中路新福兴百货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