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刑初165号被告人周真勇,男,汉族,1993年8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因吸毒于2015年被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抓捕归案,2019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逮捕。
辩护人牛子文,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阎俊岭,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举浪,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抓捕归案,2019年4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逮捕。
辩护人何发亮,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洋洋,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碧松,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初中肄业,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抓捕归案,2019年4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逮捕。
辩护人徐雅琪,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真乾,男,汉族,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2017年7月,因吸食冰毒,被仁怀市公安局中枢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抓捕归案,2019年4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逮捕。
辩护人李静一,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明慧,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周真广,男,汉族,2000年4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抓捕归案,2019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逮捕。
辩护人李静,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九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严碧松、周真乾、周真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严碧松、周真乾、周真广及被告人周真勇的辩护人牛子文、阎俊岭,被告人赵举浪的辩护人何发亮、郭洋洋,被告人严碧松的辩护人徐雅琪,被告人周真乾的辩护人李静一、姜明慧,被告人周真广的辩护人李静、曹元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潘宗远(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周真勇,拟购买60箱假冒飞天茅台酒。
二人商定,由被告人周真勇以每箱2000元(每箱6瓶),共计12万元的价格卖给潘宗远。
收到潘宗远的货款后,周真勇遂召集被告人赵举浪、严碧松、周真乾、周真广等4人在赵举浪所租民房内,生产假冒飞天茅台酒60箱,并按潘宗远提供的地址发往郑州。
2019年3月16日,该批白酒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60箱茅台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出示以下证据: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潘宗远的银行流水、业务凭证、联网核查凭证及微信账户流水;
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关工商资料等书证;
4、证人王某、罗某证言;
5、被告人潘宗远、周真勇、赵举浪、严碧松、周真乾、周真广的供述与辩解;
6、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
7、标识为贵州茅台酒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严碧松、周真乾、周真广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严碧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周真乾、周真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周真乾、周真广自愿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真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6万至8万元;
判处被告人赵举浪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至5万元;
建议判处周真乾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1万元;
建议判处周真广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1万元。
当庭赵举浪不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严碧松、周真乾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周真广当庭辩称,其在犯罪过程中不知道参与制作的是假冒茅台酒。
被告人周真勇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周真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赃物及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周真勇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未造成该批假酒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上的社会危害。
被告人赵举浪辩护人辩护称,赵举浪获利较少仅为400元,在犯罪过程中受周真勇指挥为其帮忙,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严碧松的辩护人辩护称,严碧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获利较少,愿意认罪认罚,且家庭条件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真乾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周真乾认罪态度好,虽未自首,但构成坦白;
犯罪中系出于亲戚关系帮忙并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真广的辩护人辩护称犯罪时刚满18周岁,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019年2月,潘宗远与被告人周真勇预谋,由潘宗远以每箱2000元(每箱6瓶)共计1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真勇购买60箱假冒茅台酒。
被告人周真勇收到潘宗远货款后,召集被告人赵举浪、严碧松、周真乾、周真广等四人,在赵举浪租用的民房内,生产假冒飞天茅台酒共计60箱(每箱6瓶),并按潘宗远提供的发货地址通过快递发往郑州。
2019年3月16日,该批假冒茅台酒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60箱茅台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比对,假冒茅台酒所使用的“贵州茅台”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相同。
事后,被告人赵举浪分得赃款400元,被告人严碧松分得赃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1、被告人周真勇供述,2019年春节前,潘宗远问其能不能购买到假冒飞天茅台酒,其表示可以。
后周真勇联系赵举浪商议制作假冒茅台酒。
周真勇亲自购买了制作假飞天茅台酒所需的全套包装材料及散酒,交给赵举浪由赵在本镇苍头坝村一座民房内制作假酒。
制作完成后通过韵达快递,按照潘宗远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发到山东省荣成市,一共挣了6000元钱。
春节过后,潘宗远又与其联系订购60箱假冒飞天茅台酒,并通过微信转给周真勇了2万元定金。
周真勇购买了假冒包装材料,并从一家名叫“红四渡”的散酒专卖店购买了360斤散装酒,由赵举浪开车拉回上次制作假冒茅台酒的房内。
赵举浪召集严碧松、其堂弟周真乾和唐广(周真广)前来帮忙。
两天后假酒制作完成,通过韵达快递发到了六盘水,后该批酒不知为何又从六盘水退回,其又按照潘宗远的指示发到了河南郑州。
2、被告人赵举浪供述,2019年2月下旬一天,朋友周真勇打电话联系自己称想做一批假酒,后潘宗远也给其打电话说了这件事。
随后潘宗远、周真勇、严碧松等人把假冒飞天茅台所需包装材料和原料酒拉到其租房处,开始制作假冒茅台酒。
后周真乾和周真广也分别于当天下午及次日来到其家中帮忙。
自己事后分得好处400元钱。
3、被告人严碧松、周真乾、周真广供述,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关于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的参与人员及制作假酒经过的内容与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的供述基本一致。
被告人严碧松另供述周真勇事后微信转给其2000元。
4、同案犯潘宗远供述,2018年在茅台白金酒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吴燕妮,后吴燕妮向其订购60台茅台酒,双方商定价格为1600元一瓶,共计556000元。
潘宗远收到吴燕妮第一笔转款之后就给周真勇微信转了5万元,后又分两次付给周真勇12万元及运费1万多元。
吴燕妮向其订购的茅台酒是真酒,第一次按吴燕妮提供的发货地址发到贵州六盘水,但收货人拒收。
后又按照她提供的郑州的收货地址,让周真勇把酒发到郑州。
5、证人王某证言,2019年2月份,周真勇告诉自己有人向他订购一批假酒假冒茅台共60箱。
后来听说周真乾、赵举浪及另外一两个人一起参与制作了假酒,这批假酒是为潘宗远做的。
周真勇还给其发了制作假酒的视频。
潘宗远为此批酒一共付了12万多元酒款,其中5万元转到王某的农业银行卡里。
后来听潘宗远说,那批假酒发到六盘水后出事了,他们又把酒发到河南郑州。
6、证人刘某证言,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吴燕妮,向吴燕妮订购60箱飞天茅台酒,每瓶价格1700元共计612000元。
吴燕妮收到刘某转的货款后,于3月9日下午给其发了一张百世快递单截图,证明对方已经发货。
刘某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得知,电话和收货地址都不是自己提供的地址,感觉可能被骗了。
于是案发当天上午收到韵达快递电话后,就亲自到郑州市经开区九龙镇韵达中转站提货并当场打开茅台酒验货。
开箱后发现该批酒没有随带购货合同、酒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就知道是假酒了,遂于当天下午报了案。
7、证人尹某证言,证明涉案运单中的货物是2019年2月25日发往六盘水的,被退回后又于2019年3月12日发往郑州。
随后收到郑州收货方通知,得知该批货物是假酒,并已有人报警。
发货人曾要求尹某把微信删除,但其知道这批茅台酒已经涉嫌犯罪,就一直没删。
证人袁某证明刘某到公司验货后发现是假酒当天下午就报警的证言与尹某证言能相互印证。
8、发往六盘水的快递单、物流信息快递单、收取物流费截图、提货单及现场照片、韵达公司监控录像。
其中录像显示,2019年3月12日,周真勇等5人从韵达快递贵州仁怀快讯公司骆家坝分部发出60箱假冒茅台酒。
9、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
10、公安机关扣押的茅台酒商品照片,显示使用的商标与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相同的商标。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送辨样品与其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有关于酒品质检的产品辨认(鉴定)表在卷为证。
11、潘宗远农业银行明细及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转款过程与周真勇供述及王某证言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严碧松、周真乾、周真广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真勇、赵举浪、严碧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周真乾、周真广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提请惩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真勇、周真乾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举浪当庭不接受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真广当庭翻供,否认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故对二被告均不再按照认罪认罚程序定罪量刑。
关于周真勇辩护人辩护称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周真勇归案前已掌握了本案犯罪事实,周真勇归案后虽有如实供述,对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及抓获各被告人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不同,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赃物未流入市场造成实际危害的理由,经查,本案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已经完成,且情节严重,已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流入市场,不是本罪是否从轻处罚的依据,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周真勇辩护人辩护称周真勇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举浪辩护人辩护称,赵举浪受周真勇指挥实施犯罪,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赵举浪虽受周真勇指挥参与犯罪,但在犯罪预备阶段即与周真勇共同预谋,实施过程中提供制作假酒场地、全程参与假酒制作活动并召集他人参加犯罪,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突出,应系主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辩护人其它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严碧松的辩护人辩护称,严碧松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严碧松全程参与假酒制作活动,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作用突出,应系主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辩护人其它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周真乾的辩护人辩护称,周真乾认罪态度好,虽不构成自首但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真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
但公安机关在周真乾归案前已基本掌握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其归案后的表现对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及抓获各被告人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比照自首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不同,故对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称被告人系初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辩护人其它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周真广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系初犯,从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辩护人其它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周真勇等被告人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12万元,应在该幅度内处罚并处以罚金。
本案在量刑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周真乾、周真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周真勇、周真乾认罪认罚,可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从轻处罚;
3、被告人赵举浪、严碧松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主犯,但与同为主犯的被告人周真勇相比,作用相对较小,获利较少,可比照周真勇的量刑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真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举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严碧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真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周真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周真勇非法所得117600元、被告人赵举浪非法所得400元、被告人严碧松非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七、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