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0号原告:辉芒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5。
法定代表人:许如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刚,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芯飞凌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R。
法定代表人:胡小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芒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芯飞凌半导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辉芒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芒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