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6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聚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寺头村中大街西2排7号。
被告李凯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聚美日化有限公司、李凯坡、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