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89号 原告:孙军叶,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亚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太阳庙村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王和群,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军叶与被告南通亚固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军叶申请将其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月13日,原告孙军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孙军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
原告孙军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