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118号 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9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戴跃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桂琴,女,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系被告侄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平,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桂琴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桂琴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桂琴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桂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