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26号之一 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
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代表人:MichaelBURKE(迈克尔·布尔克)。
被告:义乌铭洛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85号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L4U2T。
法定代表人:冯拯。
被告:义乌雷洛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85号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T630T。
法定代表人:冯拯。
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义乌铭洛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义乌雷洛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在微法院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