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38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伟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锦云,总经理。
被告:黄锦云,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创伟鑫科技有限公司、黄锦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43××××.6)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原告廖安章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