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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孙红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60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孙红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孙红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6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红莎,女,1986年5月3日出生,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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