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6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红莎,女,1986年5月3日出生,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