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22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翠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社区青岩刘C区71幢2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JQU13。
法定代表人:李埂旭。
原告何春与被告义乌翠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被告义乌翠程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埂旭到庭参加诉讼。
当日,原告何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且被告义乌翠程贸易有限公司已付清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