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14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龙水镇顺国五金工具批发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P9G81L。
经营者:黄高秀,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龙水镇顺国五金工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