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54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小麻豆制衣厂。
经营者:肖承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小麻豆制衣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