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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慈溪市小麻豆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54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慈溪市小麻豆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慈溪市小麻豆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54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小麻豆制衣厂。

经营者:肖承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小麻豆制衣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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