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77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朱文森,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霏雪箱包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和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四层二区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C43KC3Q。
经营者:闫雪,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公司)与被告朱文森、保定白沟新城霏雪箱包销售部(以下简称霏雪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派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朱文森、霏雪销售部赔偿原告派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派克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派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