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8249号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PY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奈腾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西路158号1、2幢201室-209。
法定代表人:鲍先钦。
被告:鲍先钦,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奈腾服饰有限公司、鲍先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均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