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148号原告: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同城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娜,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颖江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胡方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蓉,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