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35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张巷村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极美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江东村祁境1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碧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莆田极美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