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36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丹,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诉被告梁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0日,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负担。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