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43号原告:陈扬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新权,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深圳市众鑫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园10栋5楼。
法定代表人:万新权。
原告陈扬德与被告万新权、深圳市众鑫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4××××.4、名称:鼠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扬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扬德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