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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扬德与万新权、深圳市众鑫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943号
案件名称陈扬德与万新权、深圳市众鑫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扬德;万新权;深圳市众鑫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43号原告:陈扬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新权,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深圳市众鑫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园10栋5楼。

法定代表人:万新权。

原告陈扬德与被告万新权、深圳市众鑫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4××××.4、名称:鼠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扬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扬德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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