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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玉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6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玉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玉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初22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栋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玉冬,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玉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晖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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