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初22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栋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玉冬,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玉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晖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