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乐与上海筱茗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杨乐与上海筱茗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乐;上海筱茗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知民初237号原告:杨乐,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莉。

被告:上海筱茗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乐与被告上海筱茗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筱茗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8日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丹莉、被告委托代理人谢连杰到庭参加审理,原告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被告证人肖某某远程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申请的ZLXXXXXXXXXXXX.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9,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杨乐是蛋蛋屋的设计人,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将蛋蛋屋的设计草图通过QQ发送给由国庆设计师,委托其用电脑制作出蛋蛋屋的结构和外形图片,委托费用1,700元,分2次向由国庆支付,支付方式为支付宝。

由国庆于2017年4月15日通过QQ将蛋蛋屋的电脑制图发送给原告。

双方约定,该图纸的版权和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之后原告又委派陈某设计师制作了蛋蛋屋的3D动画视频效果图,陈某于2017年6月29日完成3D动画视频效果图,并通过微信和邮件发送给原告。

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关于蛋蛋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第XXXXXXXXXXXX.3号,该申请已于2019年1月1日公开。

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筱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建栋商谈关于蛋蛋屋打样事宜,并将蛋蛋屋的设计图发给了钱建栋,而被告却于2017年7月26日将原告的设计图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8年2月13日授权公告,设计人记载为钱建栋。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确认ZLXXXXXXXXXXXX.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就蛋蛋屋系委托技术开发关系,杨乐是委托方,被告是受托方,被告是蛋蛋屋的所有者,且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支付任何款项,系争专利应当归被告所有。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理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被告确认原告证据3、4、补充证据1、2的真实性,原告补充提交的维权费用发票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文本,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证据1中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经勘验,与在线记录一致,本院确认真实性;

支付宝转账记录缺乏原件且未提供验证,本院不确认真实性。

2.原告证据2经勘验除一张截屏外确认真实性。

3.关于原告的证据5、6,与原件一致,旨在证明原告委托杨丹莉为本案提供法律服务,原告已支付4.9万元服务费,本院确认真实性。

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原告确认证据2、补充证据1、2、6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的证据1系蛋蛋屋的结构设计图,内容祥实,且与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真实性。

2.证据2中的装修施工合同、证据3中的保密协议,与原件一致,本院确认真实性。

3.被告证据3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未进行验证,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提交的补充证据3、4、5能与证人肖某某证言相互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原告将3张手绘图通过微信发给CAD设计师由国庆,原告的手绘图显示蛋蛋屋整体接近椭圆形,分为三个部分。

原告向由国庆介绍,顶底可平移,形成沐浴间,床的长度是2米,床向两边拉开变成沙发,有一些组合功能。

2017年4月15日,由国庆将2张3D效果图发给原告,一张为蛋蛋屋的整体效果图,另一张为蛋蛋屋展开状态下的效果图。

2019年3月26日,由国庆在微信中称“与杨乐之前沟通的所有设计作品版权及所有权归杨乐所有”。

2017年5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问被告法定代表人钱建栋,“这些元素组合,是不是可以制作出来?

”钱建栋反问,“你到底要做什么?

给个具体点的2种还是一种,还是都做”。

2017年5月27日,原告向钱建栋通过微信发送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审理中双方确认该合同未签署。

2017年5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发给钱建栋2张3D效果图。

2017年6月20日,原告在名称为蛋蛋组的微信聊天群中发出展开状态下的3D效果图。

2017年7月6日,在微信群中吴工发出蛋蛋屋外壳图样,随后说“还差点轨道明天加一下就差不多了”。

原告称,“明天下午可以打印?

”。

2017年7月7日吴工发出门扇、外壳的图样,并称“下面做了轨道可滑动”,“门框一共3mm厚,玻璃留了2mm厚度”,“门扇整个是个曲面,花了不少时间”。

被告提交的蛋蛋屋各部分详细设计图纸包括尺寸、内球展开图、内球折弯弧度、外球展开图、外球底部结构、外球顶部结构、活动立柱结构等。

2017年7月11日,钱建栋对原告说,“(你)把蛋蛋的小视频发我一下,我澳洲的朋友要看看”。

2017年8月7日,钱建栋通过微信对原告说“那屋已经在开模具了,泡沫模具第一个做过来的时候,我觉得不行,然后让他们退回去”。

2017年6月2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项名称为“一种可拼装房屋组件及可拼装房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XXXXXXXXXXXX.3。

2017年7月4日,被告提交了一项“一种户外休闲智能化建筑设施”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XXXXXXXXXXXX.2。

将3D效果图与被告发明专利对比,二者均显示了球形房屋,包括屋盖、中央仓体、底座、弧形支架、窗帘,中央仓体可移入或移出壳体。

二者不同之处是,被告发明专利增加了转轴、地暖、音频输入器、空调、热水器、电视机、投影仪等功能设施。

陈某接受原告委托制作动画,约定设计成果归杨乐所有。

2017年6月27日,陈某问原告“动画的外部场景有特定是什么环境吗”,原告回答“山野或者是湖面景观”。

2017年6月29日陈某通过微信发给杨乐的2张蛋蛋屋使用效果图。

2017年7月11日,陈某发送电子邮件给原告,附件包括名称为QIU­­­­­-2的视频。

对原告的电脑进行勘验,2017年7月11日邮件中有名称为QIU­­­­­-2的视频附件,原告电脑中有相同名称的视频,视频文件的属性显示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均为2017年7月12日上午2:32,当庭播放该视频,视频长15秒,展示了蛋蛋屋的室外使用效果,蛋蛋屋安放在湖边山林中,场景为晴朗的白天,整体像一只竖放的鸡蛋壳,分为圆形屋盖、中央仓体、底座三个部分,通过弧形支架和立柱支撑,中间部有可放置床,可将中央仓体从蛋壳中推开。

陈某出庭作证,表示他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手绘图制作了视频,3D效果图改版过多次。

系争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户外智能休闲设施(蛋蛋屋)”,申请日为2017年7月26日,申请号为XXXXXXXXXXXX.9,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13日,专利权人为筱茗公司,设计人为钱建栋,外观设计图包括六面图以及使用状态图共7张,产品的用途为用作休闲娱乐,例如户外休闲,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使用状态图。

将系争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3D效果图对比,二者相同之处在于:(1)整体都是类椭圆形;

(2)都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圆顶、中央仓体、底座;

(3)都可将中央仓体与蛋壳中移出,中央仓体的支撑都包括立柱和弧形支架。

二者存在如下区别:(1)系争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是椭圆形,而原告3D效果图更接近于为正球形;

(2)系争外观设计专利背部有“田”字设计,原告3D效果图是镂空的;

(3)系争外观设计专利的中央仓体中间位置有栏杆,球体外壳是封闭的,原告3D效果图的中央仓体中间位置无栏杆,球体外壳是开放式的。

将系争外观设计专利与被告发明专利附图对比,也存在上述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将系争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视频进行比对,被告确认看不出视频中的蛋蛋屋与系争外观设计专利有什么明显不同。

庭审中,被告声称吴喆文系被告前员工,全程参与蛋蛋屋外观设计全过程。

原告承认与吴喆文存在外包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系争蛋蛋屋户外智能休闲设施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

本案争议的背景是,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相关技术开发,但双方之间未签订正式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未能明确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结合双方的诉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外观设计具体由谁完成的,系由原告完成的还是由被告完成的,亦或双方共同完成的。

首先,原告向被告提供的2张3D效果图已公开了整体为类球体蛋蛋屋造型,分为圆顶、中央仓体、底座3个部分,壳体通过弧形支架和立柱支撑,中央仓体可从蛋壳中移出。

原告的蛋蛋屋视频基本包括了3D效果图的上述设计元素,并增加了蛋蛋屋室内的设计,被告确认系争外观设计专利与视频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区别。

涉案的3D效果图形成在被告与原告接触之前,涉案的视频形成在系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

经过比对,系争外观设计专利与视频所展示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被告申请的发明专利附图更接近于原告的3D效果图,系争外观设计专利与3D效果图、被告的发明专利附图之间的差别之处基本相同,而且相关的差别之处对蛋蛋屋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其次,被告提供蛋蛋屋结构图,涉及蛋蛋屋各个组件的形状和尺寸,无法确认在涉案视频之前完成。

双方微信群中的沟通情况,也不能证明被告独立完成系争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

综合双方证据的证明力,本院能够认定系争外观设计由原告委托他人设计完成,而非由原告与被告进行合作设计完成的。

被告在与原告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了原告的3D效果图和视频,并以视频为基础申请了系争外观设计专利,剽窃了原告的设计成果,系争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归属于原告。

针对被告发表的相关观点,本院点评如下:1.可以将3D效果图与涉案外观专利进行比对,判断二者所体现的蛋蛋屋整体视觉效果是否近似,被告认为,原告的3D效果图仅有主视图与使用状态图,而系争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六面图,因此无法进行比对,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圆形或者椭圆形的房屋属于现有设计,且外观设计的比对对象是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被告认为蛋蛋屋的圆形或者椭圆形的外形在比对时应予以排除,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被告认为,在外观比对上,应考虑外观所带来的工业功能性特征,本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应与产品相结合,但各个设计元素的功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

4.被告一方面认为被告发明专利附图即为本案系争外观设计,另一方面认为系争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的3D效果图整体视觉效果不同,鉴于被告发明专利附图与原告3D效果图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被告的前后观点相互矛盾,本院难以采信涉案外观设计是由被告独立完成的;

5.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吴喆文与系争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关联性,对于被告的相关主张,本院亦难以采纳。

专利权是一种禁止权,专利申请权本质上也是一种禁止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本属于原告的设计申请了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赔偿合理费用系针对专利权侵权纠纷而言。

由于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完成视频的相关事实,有助于本案事实查明,故证人陈某的出庭费用由被告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名称为“户外智能休闲设施(蛋蛋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9)归原告杨乐所有,被告上海筱茗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上述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杨乐负担250元,被告上海筱茗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证人出庭费用500元,由被告上海筱茗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