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9441号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莉,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利,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0元,由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沈 峰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