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88号 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兰杰,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林与被告刘兰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林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林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