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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5330号
案件名称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刑初53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陈一,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793287号“”、第XXXXXXX号“PRADA”的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均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均在注册保护有效期内。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箱包,仍由其本人或雇佣他人在本区世纪大道xx号A3-05、B1-24、C1-24/31店铺予以销售。

2019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假冒上述商标的箱包共191件,其中A3-05涉及91件,B1-24店铺涉及90件,C1-24/31店铺涉及10件。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定意见及侵权商品标价情况,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1,437,306元,其中扣押自A3-05店铺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1件,货值金额合计169,400元,单肩包20件,标价48元/件,货值金额合计960元;

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0件,货值金额合计340,000元;

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40件,参照同类商品标价78元/件,货值金额合计3,120元;

扣押自B1-24店铺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1件,标价78元/件,货值金额合计1,638元,单肩包69件,货值金额合计793,500元;

扣押自C1-24/31号店铺的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单肩包4件,货值金额合计128,400元;

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单肩包6件,参照同类商品标价48元/件,货值金额合计288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扣押物品清点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照片,商铺租赁合同等书证;

证人金某某、芦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胡某某、李某、倪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同案关系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聘请书,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提供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声明书、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公安机关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附页等书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提供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贾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某某系犯罪未遂且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偶犯,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并非恶意侵害他人商标权利和破坏商标管理秩序,恶性较小。

涉案箱包销售价格从48元到78元不等,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贾某某为单身父亲,家中有孩子需要照料。

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注册号为第XXXXXXX、XXXXXXXX、241081、241012、793287、XXXXXXX号的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均系在我国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手提包、背包、钱包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出具的关于扣押物品清点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照片,商铺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金某某、芦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胡某某、李某、倪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仍对外销售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聘请书,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提供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声明书、公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附页等书证,证实扣押在案的箱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提供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贾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贾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贾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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