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B座7楼7089室。
法定代表人:吴顺发。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