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1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广利鸿福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97号。
经营者:李学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广利鸿福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30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