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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二塘胜家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二塘胜家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二塘胜家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二塘胜家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二塘乡农贸市场。

经营者:殷建国,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小蓝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二塘胜家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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