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256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垚燚1点点饮品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
经营者孙建克。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北区垚燚1点点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垚燚1点点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