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22号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下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JeremyAdrewHun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闽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东方西路78号万都建材装饰城80-8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荣。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闽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