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2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鹏。
被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经营场所河南省栾川县城长春路。
负责人:张新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