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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2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鹏。

被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经营场所河南省栾川县城长春路。

负责人:张新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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