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6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衙前吴强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4MA36QJ0R2C。
经营者:吴强,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衙前吴强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