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218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晥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乾潭镇凡凯欧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安仁村村委办公楼前商业楼10号。
经营者:俞侃。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乾潭镇凡凯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