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60号 原告:张少如,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乐影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一区35栋5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聪。
原告张少如诉被告义乌市乐影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少如申请将其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月2日,原告张少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少如负担。
原告张少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