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17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厚兴,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厚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