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60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负责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群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135号。
经营者:郭芮希。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群益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2020年1月6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群益建材经营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群益建材经营部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