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执15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皓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地襄城县首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亚举,任经理。
本院在办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皓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许昌皓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豫10民初23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许昌皓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及利息(按原裁决书计付)。
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