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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汇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311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汇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汇丰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311号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汇丰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园艺花城16栋门面。

诉讼代表人:徐巧,该店经营者。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汇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张明、人民陪审员陈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向被告送达期间,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

2019年12月20日,本案公告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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